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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夏季餐饮环节食源性疾病预警公告

2022-05-25 09:415720
全州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服务单位(食堂):
 
  随着夏季来临,气温升高、湿度增加,微生物相关食品资讯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和产生毒素相关食品资讯毒素,发生食源性疾病相关食品资讯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增高,为保证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甘孜州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发布夏季餐饮环节食源性疾病预警公告。
 
  餐饮服务单位(包含各类食堂),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01 严格按照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得临时使用未经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服务工作。
 
  02 承办集体聚餐时,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应按规定(超过50人及以上聚餐人数的)做好菜品的48小时留样;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不得超能力接待。
 
  03 严格落实食品索证索票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不采购证照不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不得购销野生动物、野生渔获物;不得加工不熟悉或没有食用习惯的野生蘑菇、野生植物等;不使用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不得经营织纹螺、罂粟壳等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禁添加和使用金银箔等非食用物质。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确保“五证齐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省内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川食安”平台录入信息)。
 
  04 严格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加工食品,避免生熟食品、生熟食品器具、生熟食品制作场所交叉,导致食品污染而造成食源性疾病发生。
 
  05 冷荤菜品的加工必须严格按“五专”要求制作。即专人、专间、专用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没有凉菜制作间的不得制作冷荤菜。
 
  06 就餐人数增加时,必须保障餐饮具消毒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保证为顾客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
 
  07 集中用餐配送单位要严格操作程序,食品加工过程中应烧熟煮透,当餐制作、当餐供应,并加注符合要求的标识,标注生产日期和食用期限,提醒顾客购买后立即食用。
 
  08 学校食堂不得在外购买散装熟食制品及裱花蛋糕。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采购、贮存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皮蛋等高风险食品原料;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09 严格落实醇基燃料专人管理、警示标签、颜色警示等防控措施,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10 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及时倾倒垃圾桶、疏通堵塞的下水道,避免致病性微生物大量生长繁殖,造成环境污染;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区域。
 
  11 做好食物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按规定及时上报。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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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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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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