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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2-06-06 09:277910
  根据《海南相关食品资讯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相关食品资讯修正)》《海南生活相关食品资讯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正)》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结合2022年立法计划和餐厨垃圾相关食品资讯餐厨垃圾管理实际,我市拟对原《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反馈意见方式:公众可实名在征集调查栏直接提交意见,或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kylhwzhk@163.com)。
 
  联系电话:68723515 ??68723511(传真)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市政府行政办公区15号北楼四楼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综合协调科
 
  联系人:郭运勇 李贵敏
 
  附件: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设施,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设施完好、封闭、整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收运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或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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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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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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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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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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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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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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