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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农(农药)〔2022〕30号)

2022-06-10 08:073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农药相关食品资讯农药登记试验是农药登记工作的基础,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部分试验单位出现运行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不规范、数据造假等问题,影响到农药登记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规范、科学、真实、可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食品资讯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要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含辖区外试验单位在本辖区开展试验)的工作开展跟踪监测、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重点对取得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资质1年以上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变化、设备设施运行、试验档案记录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重点核查试验设计是否科学、试验操作是否规范、数据记录是否真实、结果分析是否客观公正、合同履行和收费是否合理等。
 
  二、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方法
 
  各省(区、市)要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的特点、时间安排、空间布局等实际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专题调研、随机抽查等方式,因时因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抽查。采取指定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实地调查和档案调阅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每个试验单位的检查不少于1次,对每个试验单位开展的试验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检查过程发现重要疑点和违规行为的,要现场确认,固定证据,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强化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结果的应用
 
  各省(区、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试验单位整改。对诚信缺失或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数据造假,需要取消资质的,及时上报我部。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并将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我司,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电话:010-59193280/2810,邮箱:pmd@agri.gov.cn);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电话:010-59194150/4091,邮箱:re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2年度6月9日
 
  抄送:法规司、全国农技中心、部农药检定所
 
  附件:
 
   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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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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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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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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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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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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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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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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