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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2〕154号)

2022-06-20 17:1732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务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业是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对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相关食品资讯中央、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关于促进服务相关食品资讯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落地见效,促进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界定扶持措施适用的市场主体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政策部门,合理准确界定扶持政策适用的市场主体,实现应享尽享。原则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相关证书,且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餐饮业扶持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优势,对上述餐饮市场主体(下称餐饮企业)推行“免申即享”。政府部门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划分市场主体类型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市场主体事务性负担。
 
  二、加快出台对定期核酸检测和防疫消杀补贴的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对餐饮企业核酸检测、防疫消杀的要求,制定餐饮企业员工免费定期核酸检测、防疫消杀补贴具体措施,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比例、申请流程、办理窗口、申请材料清单等,提高审核效率,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优势,支持餐饮企业在线申报免费定期核酸检测人员名单,精准发放免费核酸检测电子抵扣券,并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三、落实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支持餐饮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2022年对餐饮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返还比例。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推动本省按规定制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让更多餐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保障数据安全和遵守征信管理要求基础上,依托已有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依规加强部门间餐饮企业数据共享管理,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开展对接,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各地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和证监等部门要开展信用类债券发行政策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增强融资担保功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融资辅导,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贴等支持。
 
  六、发挥好商业保险支撑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要积极组织保险公司与餐饮企业、餐饮行业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对接活动,及时对接更新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清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餐饮企业自愿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对餐饮企业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效减轻其资金压力。银保监局、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餐饮企业需求,提供保障方案灵活、理赔更加便捷的保险服务,提高餐饮企业的保险保障水平。
 
  七、支持老年助餐消费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养老服务等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持证经营且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社会餐饮配送力量,提供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开展养老助餐供需对接,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供餐需求信息共享,引导餐饮企业主动对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助餐合作,培育专业化养老供餐企业。鼓励未内设食堂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公开择优选择餐饮市场主体承担养老供餐服务。
 
  八、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依职责督促指导餐饮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各项普惠性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帮助餐饮外卖平台和餐饮企业衔接落实好已发布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措施,加快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举措,为餐饮企业申请政策帮扶提供必要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县、镇街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网格管理员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基层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向辖区内餐饮企业宣传推广。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应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满减、返利等各种形式的配套优惠措施,不得以配套优惠措施为由设置活动参与门槛。
 
  九、强化政策落实保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落实清单,明确落实责任人、路线图和时间表,定期汇总本地具体落实举措,如未出台具体落实举措的,要说明理由;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有关情况;积极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当地疫情防控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要积极推动、协助和督促各地开展上述工作,及时跟踪并上报进展情况。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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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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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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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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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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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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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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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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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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