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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食药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67号)

2022-06-22 10:06560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热量、要蛋白,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小木耳”做成“大产业”,加快推进全省食药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对食药用菌产业支持力度
 
  “十四五”期间,在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增设吉林省食药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支出方向,统筹现有可用于食药用菌发展的相关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工商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全省食药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菌业科技创新、优良菌种研发保育、绿色生产技术推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二、支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展食药用菌产业
 
  按照“政府发债建设、专业公司运营、农民有偿租用”模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标国家确定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谋划包装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食药用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县级政府)
 
  三、支持食药用菌设施棚室建设
 
  将食药用菌种植生产纳入棚膜经济政策支持范围,对新建棚室面积30亩以上的食药用菌规模种植生产园区(基地),按照“累计递增、据实补助”方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40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食药用菌绿色标准化生产
 
  实施食药用菌品质提升行动,创建优质绿色安全示范基地和质量标准示范基地。支持食药用菌优势产区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注册(登记)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和认证有机、绿色食品,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予以认证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
 
  五、支持“蚕菌”“林菌”复合式发展
 
  支持低产经济林改培成柞蚕经济林,建立“柞蚕—食药用菌—有机肥”绿色循环经济产业链,提升食药用菌基料本土化供给能力。按照国家林草局《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仿野生栽培通则》,鼓励开展灵芝、猪苓等特色药用菌林下仿野生栽培。围绕猴头菇、羊肚蘑等特色资源开发,积极探索人工栽培技术,力争实现产业化。(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吉林农业大学)
 
  六、支持秸秆基料化综合利用开发
 
  引导中西部秸秆富集地区,通过招商引资建设以玉米芯、稻谷秸秆为菌材基料的双孢菇、平菇、滑菇、金针菇、杏鲍菇等鲜食用菌重点加工车间。支持企业配套建设菌菇加工车间、冷库保鲜设施以及仓储物流装备,支持就近就便综合利用秸秆,实现变废为宝。(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相关市、县级政府)
 
  七、支持将食药用菌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
 
  探索运用专项鉴定、新产品试点、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等综合手段,将菌种蒸汽灭菌机(锅)、食药用菌基料装瓶(袋)机、食药用菌采收机、菌袋分离机、孢子破壁机等纳入特色农机补贴范围,提升食药用菌装备水平和作业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八、支持创建食药用菌专业乡镇(村屯)
 
  通过省、市、县联创联建,在黑木耳、灵芝、桑黄、香菇优势特色产区,扶持创建一批食药用菌专业乡镇、专业村屯。引导菌业龙头企业落户专业乡镇、村屯,优先支持建设菌袋代料加工车间、产品分拣包装工厂,推行“统建棚室、统供菌种、统制菌袋、统一技术、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和分户管理”模式,带动农民参与食药用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相关市、县级政府)
 
  九、支持建设食药用菌区域性产地市场
 
  整合相关惠农政策,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蛟河黄松甸、汪清天桥岭、敦化秋梨沟等食药用菌区域性产地市场建设,培养专业市场经纪人队伍,建设市场供需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发展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健全仓储物流体系,加快道路、停车场、会展中心等市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级政府)
 
  十、支持食药用菌品牌建设
 
  支持做大做强“吉林长白山黑木耳”、“吉林长白山灵芝”等区域公用品牌,联合优秀企业组建品牌发展联盟,形成吉林食药用菌品牌集群。支持汪清、蛟河等国家级黑木耳优势产区申报“黑木耳栽培农业文化遗产”。申办国际、全国食药用菌产业发展大会。加强“吉林长白山黑木耳”品牌公益广告宣传,全面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十一、支持食药用菌科技示范推广建设
 
  依托省内农业科研院校,示范推广食药用菌种植加工新技术、新模式。支持食药用菌创新菌包智能化生产、出菇轻简化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相关市、县级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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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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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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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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