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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2-06-27 08:311610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省检验检测中心,省盐务中心,省局本级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山西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遵照执行,请各市局参照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防范和减少食品浪费,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本着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含评价性抽检)中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备份样品,是承担省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承担任务购买的、经检验后可依法处置的备份样品。
 
  第四条按照谁抽检、谁实施的要求, 省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承检机构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优化完善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机制。
 
  第五条备份样品处置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因实际工作需要可及时调整处置频次,省局负责协调与民政、商务、财政等部门对接,并监督规范备份样品销毁、拍卖、捐贈等环节流
 
  第六条承检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制度,向省局报备备份样品处置情况,依法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备份样品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资料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八条备份样品的处置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捐赠。样品剩余的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样品捐赠给有关福利机构、敕助机构等社教助机构等社会组织。由承检机构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捐赠的样品应加贴特殊标签标识,避免违规流入市场。
 
  (二)拍卖。仍在保质期限内且价格较高的样品,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由承检机构对拟拍卖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组织专家对拟拍卖样品进行评估。由承检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单位实施,拍卖款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省局同级国库。
 
  (三)科学研究。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样品,经承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本单位科学实验或质量控制使用,承检机构对样品品种、数量、项目名称等内容做好详细记录。
 
  (四)销毁。不宜采取捐赠、拍卖、科学研究等处置方式的样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销毁。由承检机构实施销毁,保证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安全,并做好销毁记录,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监督销毁。承检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单位销毁,并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
 
  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可采用捐赠、拍卖、科学研究和销毁等方式进行备份样品处置;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仅可采用科学研究和销毁方式进行备份样品处置;承检机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处置方式进行论证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拟采取捐赠、拍卖方式处置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对使用捐赠或拍卖备份样品的单位应进行风险提醒,如发现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等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条备份样品处置前,承检机构应根据待处置备份样品的特性、状态、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向省局报备需处置的备份样品信息,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处置前报备表》(见附件1),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省局审查备份样品处置后,向省局报备备份样品处置情况,并填写《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调查表》(见附件2)及《食品抽检不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结果统计表》(见附件3)。
  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做好备份样品处置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流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
 
  第十二条省局应当加强对捐赠备份样品保存期限(保质期)、供需对接、过程记录、数据统计等统筹调度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应主动公开、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承检机构未按本规定对备份样品进行处置的,省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将承检机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

  附: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处置前报备表.jpg

  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调查表.jpg
 
  食品抽检不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结果统计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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