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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96号)

2022-07-01 13:558290
  为做好深圳市进口相关食品资讯进口冻品相关食品资讯冻品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食品资讯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广东省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经广东省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225号)》,结合《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冻品纳管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自2022年7月1日起,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由货主承担,市政府对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集中监管仓运营单位及检测机构。其中,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货主自费96.32元/吨;核酸检测单样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16元/管;混采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50元/管。
 
  进口冻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处理,相关应急处置产生的人员、产品、环境扩大抽样核酸检测以及阳性冻品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仍由市政府全额补贴,其他费用由货主承担。
 
  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适时研究调整纳管费用。
 
  二、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或直接运往深圳市外的进口冻品违规停留、开箱、卸货、倒箱过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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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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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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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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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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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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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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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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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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