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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上海市餐饮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20250号)

2022-07-18 10:116920
各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已被列入202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年底前要建设1000家餐饮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店。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2022年上海市餐饮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为确保各项工作继续有序推进,结合本市向常态化疫情相关食品资讯疫情防控转换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要求,市局成立2022年餐饮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陈学军任组长,市局有关分管局领导、市局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班,由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处牵头,并抽调综合规划处、法规处和市局执法总队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也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各项具体工作。
 
  二、稳步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辖区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实际,及时重新制定或者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降低疫情对工作的影响,及时开展摸底、动员和部署工作。结合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系统治理工作、上海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对餐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强化隐患排查,帮助餐饮单位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向社会公众宣传“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动态,引导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餐饮外卖美食广场仍作为重点建设对象,原则上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视频监控安装和平台对接上线。在平台上线后,要督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稳定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工作,公开相关信息。10月至11月,市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级验收评估。
 
  三、强化考核评估
 
  市局对各区市场监管局“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推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相关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评议。各区在建设过程中,要对建设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严把工作质量,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要积极通过实事项目的宣传、平台引流等措施,提高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参与度和获得感,逐步建立常态化的运营机制。
 
  四、及时总结和报送信息
 
  要边推进、边总结、边提升,重点在电子证照联动应用场景、“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智慧监管等方面有所突破,建立长效机制,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各区要按照《2022年上海市餐饮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于每月30日前向为民办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报送项目推进情况,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小结。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和规范。
 
  附件: 2022年餐饮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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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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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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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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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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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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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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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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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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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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