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22-07-18 10:304570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过程持续合规,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预期效果,完善配套机制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天津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委)编制起草了《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必须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细化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加强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及早化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二、主要依据
 
  《办法》的起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检查管理办法》)。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即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三、起草过程
 
  市市场委于2017年10月20日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近五年的良好运行,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得到增强,食品安全治理达到一定预期效果,切实提高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有效性。
 
  随着《检查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且《办法(试行)》五年期满将近,2022年市市场委起草编制本《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目前《办法》共5章20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范围等。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共3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义务及内容,及自查周期、频次和自查报告方式。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共2条,主要规定了企业风险问题报告的内容、时限及风险问题报告的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区监管部门需采取的有关措施、企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内容。
 
  五、重点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企业自查频次
 
  为督促食品生产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当前本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参照《办法(试行)》的有效运行,经反复讨论研究,企业自查周期和频次不应少于《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规定的监管周期和频次。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季节性食品生产者应在生产季内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确保食品生产持续合规,避免其所有自查均于停产期间开展,以免丧失自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问题报告的情形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依照食品生产监管排查的问题线索,配料、投料、车间消毒,主要设备、内包装等关键环节的控制,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化,均易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因此,食品生产者自查发现的相关风险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风险问题报告的留存
 
  食品生产者、区监管部门均应对风险问题报告妥善保存,参考其内容,有助于生产者整改落实,质量提升;有助于监管部门精确排雷、重点监管;有助于生产者和监管部门举一反三,持续开展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2022年7月5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4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2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