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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20 15:004290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原《管理办法》中一些条款规定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对照《条例》再次梳理,实现了有效融合。
 
  (三)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为了提高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体制的可操作性和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对原《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执法主体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表述,统一将《管理办法》中的原执法主体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全面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信息化管理。《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推进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三)调整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只需提交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等材料,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存在的堵点痛点问题。取消提供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内部监管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
 
  (四)提高登记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一是增加了经现场核查不予变更的后续处理规定。二是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后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三是细化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删除了上述《申请书》中的“提交的资料目录”。增加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五)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控制。《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证应当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在《管理办法》的附件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附件7《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中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的要求,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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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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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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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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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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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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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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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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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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