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7-21 16:10120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食安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规范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小作坊相关食品资讯小作坊生产加工相关食品资讯生产加工行为,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福建省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食安委〔2020〕6号)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现将《2022年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和转型升级,提升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欧阳崇斌 电话:0591-87311357
 
  省食安办 池秀美 电话:0591-83613066
 
  福建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和转型升级,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食安委〔2020〕6号)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通过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探索建成具有福建特色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通过试点建设,形成一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地方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和管理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当地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加工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积极参与并有效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二)监管部门落实小作坊监管责任。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责任,全面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建立辖区小作坊名录库,归集小作坊基本信息、小作坊行政审批、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逐一建立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做好小作坊行政审批,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符合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要求的,要求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对无法取得小作坊相应许可证书的,要求其关停并转。加强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小作坊食品纳入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畴,探索实施食品小作坊“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
 
  (三)集中加工区规划与设计合理。加工区为固定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选址与环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配套电力、给排水、排污、交通等公共设施,按要求集中处理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工区应设置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能满足加工区内各类食品的出厂检验需要。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对加工区内的公共场所和所有食品小作坊进行实时监控。
 
  (四)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等规定要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加工许可证书。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集中加工区管理与服务规范。加工区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加强对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入驻加工区的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许可证书的不得在加工区内生产经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加工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时限(2022年7月中旬前)。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的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于2022年7月15日前向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上报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并提交《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附件1)一式4份和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经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审核后,择优推荐1个集中加工区作为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备选对象,并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试点建设对象。
 
  (二)试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被确定开展2022年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按照《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附件2)要求,开展试点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建设。2023年1月底前,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应完成初评,并向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时限(2023年3月底前)。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根据《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附件3),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23年3月底前形成验收报告报送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适时组织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和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将试点建设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及相关创建单位要制定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所在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要督促、指导试点建设单位落实具体推进措施和计划安排,明确建设工作责任,严格经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确保试点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二)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各试点建设单位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模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试点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试点建设工作取得实效。认真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做法,逐步形成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经验。
 
  (三)加强引导,公众参与。各地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的意义和有关工作动态,不断提高食品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引导食品小作坊、公众参与试点建设,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五、建设经费
 
  从省级财政安排的2022年度经费补助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对开展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予以10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厦门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经费由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向厦门市财政申请配套保障。鼓励各级政府安排配套经费,支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附件:
 
  1. 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
 
  2. 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
 
  3. 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4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2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