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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规范申报工作的注意事项

2022-08-05 08:414380
  一、规范申报资料邮寄
 
  (一)为使中心工作人员快速辨别邮寄至受理大厅的申报资料业务类别,请申请人根据邮件内容填写标签(附件1),并加贴于邮件外包装。申报资料为原件的,在资料表面明显位置注明“原件”字样。
 
  (二)为使通过邮件提交至受理大厅的申报资料可准确溯源寄出、送达等信息,请申请人勿使用闪送等快递形式提交申请资料,受理大厅暂不接收以上述形式提交的各类申报资料。
 
  (三)请申请人将中心审评部门电话通知审评意见的补充资料,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1区12号楼,并在邮件外包装注明“电话意见”。
 
  (四)申请人向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审评中心(中保委)来函,应充分考虑中心的职责范围,且主送单位应规范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或“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主送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或有关业务司局的,以及来函内容非中心职责范围的,如行政复议等,请勿邮寄至我中心。
 
  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根据《关于恢复常态化受理咨询工作的通知》,确需现场办理有关业务或咨询的,请通过邮件shouliyuyue@cfe-samr.org.cn(此邮箱仅用于预约现场业务办理)预约办理,申请人收到回复邮件后,应按照工作人员指定时间到达受理大厅。未预约成功的,请勿直接前往。
 
  (二)为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办理事项完成后需对受理现场进行消杀,请申请人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尽快离开受理大厅。
 
  三、对有关文件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关于换领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原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国产产品在注册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部门网站,进口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网站上发布的遗失声明的打印件,或损坏的注册证书原件。
 
  此通知仅限食品审评中心官网已有批件发布信息的情况,其他批件遗失情况按照正常补发申请程序执行。
 
  (二)《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仅对部分申请类型的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进行了调整,未予调整的,请申请人按原相关法规要求提交复印件数量。
 
   附件1:快递标签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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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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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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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4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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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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