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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2-08-05 11:273430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奶业相关食品资讯奶业振兴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奶业振兴规划纲要(2019-202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奶业振兴支持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奶业扶持政策,加快我市奶业振兴步伐,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奶源基地建设。争取省级资金对新建、扩建社会牧场,每个栏位补贴1000元;对乳企自建牧场,每个栏位补贴2000元;对存栏300头、500头及10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购置智慧牧场建设相关设施设备,分别补贴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对移植性控胚胎,每枚补贴2500元;对使用性控冻精扩繁,每支补贴75元;对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每头补贴70元。对进入国家购置应用补贴目录的奶牛养殖、牧草种植、收贮及加工等机械,给予不超过购置款30%的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支持良种繁育能力提升。争取省级资金,对引进世界排名前100的种公牛,每头补贴10万元;对引进优秀种用胚胎,每枚补贴购置款的50%;对引进育种用冻精,每支补贴150元;对获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奶牛养殖场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级奶牛原种场的奶牛养殖场奖励20万元;对建成的良种繁育、胚胎移植等省级奶牛种业集群,每个补贴1000万元;对高产奶牛核心群全基因组检测每头补贴200元;对A2奶牛筛选测定每头补贴5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支持饲草产业发展。落实国家“粮改饲”政策,争取中央资金对全株玉米、苜蓿等收贮每吨补贴60元,苜蓿种植每亩补贴600元。争取省级资金对苜蓿种植每亩补贴40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种养结合粪污资源化利用。争取省级资金,对奶牛养殖场购置液体粪肥输送管道、田间液体粪肥贮存罐等设施设备,按照购置款的30%予以补贴,每场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支持奶牛养殖场申请权威认证。争取省级资金,对首次通过GLOBAL GAP认证(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认证)的奶牛养殖场,给予3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奶业科技创新联盟“优质乳工程示范牧场”认证的奶牛养殖场,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支持乳品企业产能提升。争取省级资金,对每新增年产万吨婴幼儿乳粉、年产500吨奶酪或黄油、日产50吨巴氏杀菌乳产能,分别补贴4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中奶酪、黄油和巴氏杀菌乳产能补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对引进年实际投资额10亿元、5亿元的奶业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补。市县对每新增日处理生鲜乳100吨的高温灭菌乳、低温酸奶等其他乳制品产能补贴1000万元,市县各承担50%。市级承担部分,视财力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省财政直管县由县级财政全部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保障乳制品销售。争取省级资金,在乳品企业产品销售困难,生鲜乳收购相对过剩时,按照收购量的10%,每吨补贴500元。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市县再补贴300元,市县各承担50%,省财政直管县由县级财政全部承担。按照“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统一组织、自费订购”的原则,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范围,让更多的中小学生喝上优质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支持乳品品牌竞争力提升。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乳品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争取省级资金,对获得全球食品大奖、世界食品评鉴金奖、全球最佳新品品牌奖等奖项的乳品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拓宽活体奶牛、设施设备等贷款抵(质)押范围,开发青贮贷、牧场奶牛贷等金融产品,扩大“裕农通”平台覆盖面和融资功能。继续推行政策性奶牛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推广牧场保、青贮保及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等险种,稳定养殖收益预期,提升产业风险保障和增信能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沧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引进国际前五的大型乳企,2022年新建单场饲养规模6000头以上(含6000头)奶牛养殖场的县(市、区),给予每个县(市、区)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同时,按照每年100万元的标准,自牧场开工建设起连续3年(2022-2024年)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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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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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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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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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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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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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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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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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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