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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通告

2022-08-11 08:244320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相关食品资讯食盐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工作,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陕西相关食品资讯陕西省食盐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1.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商洛市行政区域内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批发食盐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得,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3.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从非法渠道(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应及时查验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检验报告、有关票据等凭证)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确保食盐货源可追溯。
 
  4.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集中用餐的单位食堂,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盐出厂检验合格证、有关票据等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盐信息并保存好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加工用盐安全。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5.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盐的仓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
 
  6.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7.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使用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法规政策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检举,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盐市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商洛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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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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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4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2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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