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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

2022-08-15 15:118560
  在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2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不合格,分别为青岛合和世纪家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日照绿茶”(检验报告:No:SAJ202203409,抽样单编号:GC22370000003131064);胶州市惠众便利超市(吴汝科)经营的“古法香菇豆干(香辣味)”(检验报告:No:202211002784?,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35130761);城阳区大超发水产经营部(韩国胜)经营的“皮皮虾”(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775,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2901);胶州市首鲜联华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青岛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检验报告》No:SAJ202204107,抽样单编号GC22370000003131647);即墨区万客隆超市经营的“绿豆糕”(《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529,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2415);即墨市恩云商店经营的“山楂软片”(《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510,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2443);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芸豆”(《检验报告》No:SAJ202204473,抽样单编号GC22370000003131809);市北区利群便利绍兴路店销售的“生姜”(《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996,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3676);王同仁销售的“芹菜”(《检验报告》No:HSTT2022041036,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3658);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经营的“麻辣花生”(《检验报告》No:HSST2022040593,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2428);市南区福惠康水站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检验报告》No:HSTT2022041056,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703);青岛崂沁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崂深山泉包装饮用水(检验报告:No:SAJ202203429 ,抽样单编号:GC22370000003130092)。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合和世纪家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日照绿茶”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5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合和世纪家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购进不合格日照绿茶4袋,全部被抽检,未对外销售。因全部被抽检,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胶州市惠众便利超市(吴汝科)经营的“古法香菇豆干(香辣味)”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1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州市惠众便利超市(吴汝科)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购进不合格古法香菇豆干(香辣味)10袋,被抽检8袋,零售2袋。因已上述产品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城阳区大超发水产经营部(韩国胜)经营的“皮皮虾”
 
  (一)前期处置情况。城阳区大超发水产经营部(韩国胜)经营的“皮皮虾”,镉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4日,青岛市局向城阳区大超发水产经营部(韩国胜)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不罚〔2022〕040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胶州市首鲜联华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青岛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胶州市首鲜联华生活超市经营的“花生酱”不合格。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27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向该批次产品生产商青岛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2年2月11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0.75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26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即墨区万客隆超市经营的“绿豆糕”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即墨区万客隆超市经营的“绿豆糕”不合格。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六、即墨市恩云商店经营的“山楂软片”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即墨市恩云商店经营的“山楂软片”不合格。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七、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芸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芸豆”不合格。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八、市北区利群便利绍兴路店销售的“生姜”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市北区利群便利绍兴路店销售的“生姜”不合格。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九、王同仁销售的“芹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王同仁销售的“芹菜”不合格。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检验报告》载明的抽检批次芹菜分别为当事人2022年6月6日、6月8日购进,依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第六条规定,抽检样品不能认定为同一个抽样批次,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十、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经营的“麻辣花生”
 
  (一)前期处置情况。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经营的“麻辣花生”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5656-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16日,青岛市局向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一、市南区福惠康水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市南区福惠康水站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2022年6月28日,青岛市局向市南区福惠康水站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4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二、青岛崂沁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崂深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5月24,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抽查检测结果通知单以及相关检测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4月19日生产了13桶崂深山泉包装饮用水,其中8桶放在李沧区叶润泽蔬菜水果店进行销售,店主自己泡茶喝了1桶,7桶卖给抽样公司,销售价格为38元/桶,成本为31.5元/桶。5桶放在厂区,当事人自用2桶,剩下的3桶在当事人得知检测不合格后,自行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崂深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肆元整(¥314);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叁佰壹拾肆整(¥10314)。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已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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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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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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