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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一证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2〕196号)

2022-08-18 13:37478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和效能,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扩大试点范围,深化推进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一证通”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食品安全“一证通”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工作,探索推广追溯凭证的一项创新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在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时,可以仅查验供货者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追溯凭证,不查验存留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文件和合格证明文件,不另外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从而达到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工作量的目的。追溯凭证内容应当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接口规范的要求,可以是纸质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
 
  二、试点范围
 
  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决定在福州市晋安区、马尾区,漳州市芗城区、云霄县,泉州市石狮市,莆田市荔城区、仙游县,三明市尤溪县、建宁县,南平市建瓯市、顺昌县,龙岩市永定区、漳平市,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等15个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一证通”试点工作。
 
  鼓励省内其他非试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一证通”试点工作。
 
  三、验收方式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验收所辖区域的试点情况,并将验收情况于2022年11月底前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抽查复核部分试点区域的试点工作情况。
 
  四、补助标准
 
  对通过试点验收的县级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给予每个开展试点的县级市场监管局经费补助30万元。
 
  五、验收要求
 
  检查验收时,被随机抽查的90%食品生产经营者达到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环节
 
  1.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一是食品生产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原料不低于90%批次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二是食品生产者向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已注册追溯系统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原料,应不低于70%批次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三是供货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进货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追溯系统。
 
  2.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食品生产者向省外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原则上应提供追溯凭证。供货者未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生产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进货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追溯系统。
 
  3.销售自产食品的要求。食品生产者销售自产的食品时,100%通过追溯系统向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二)食品销售环节
 
  1.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一是城区食品经营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90%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二是特定零售经营者采购的90%预包装食品和70%食用农产品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三是试点区域如果有重点批发市场(指26个省重点批发市场),重点批发市场场内经营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70%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四是试点区域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一证通”试点工作,场内经营者100%在追溯系统注册,场内经营者向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已注册追溯系统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50%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五是供货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进货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追溯系统。
 
  2.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食品销售者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原则上应提供追溯凭证。供货者未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销售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进货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追溯系统。
 
  3.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要求。试点区域内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100%向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70%向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重点批发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70%向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三)餐饮环节
 
  1.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一是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已在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100%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二是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已注册追溯系统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70%具有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三是供货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100%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将进货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追溯系统。
 
  2.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原则上应提供追溯凭证。供货者未提供追溯凭证的,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100%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将进货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追溯系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区域县级市场监管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成立试点推进工作小组,及时研究有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二)加大培训力度。试点区域县级市场监管局要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一品一码”相关工作,积极使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开具和使用追溯凭证,在前期培训的基础上,各地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推广使用追溯凭证。通过推广使用追溯凭证,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文件和合格证明文件的工作量,实现减负、提速、增效的目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试点区域县级市场监管局要将食品安全“一证通”试点工作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把追溯凭证作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的检查重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追溯凭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不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一证通”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按规定出具和使用追溯凭证的行为,检查发现供货者未出具或未按要求出具追溯凭证的情况,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各试点区域县级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已履行食品安全“一证通”要求,应当视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注重政策引领。各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激励扶持政策和措施,共同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一证通”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如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已履行食品安全“一证通”要求,且追溯凭证信息与货物相符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五)创新工作思路。推行食品安全“一证通”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深化拓展食品安全“一证通”制度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有困难问题的,要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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