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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8-18 16:547540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要求,为规范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程序,支持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经济发展,省商务厅结合贵州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相关食品资讯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gzsswtyxc2022@163.com;
 
  二、联系电话:0851-88555390;
 
  三、信函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B区1605室。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
 
  附件: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商务厅
  2022年8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要求,大力支持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经济发展,着力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程序
 
  第三条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分为10亿级、50亿级、100亿级,申请认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规章条例,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较好,具有良好信用信誉;
 
  (二)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总部机构,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在外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并对其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
 
  (三)1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需经营1个自然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贵州省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销售额为10-50亿元(人民币,下同);50亿级销售额为50(含)-100亿元;100亿级销售额高于100(含)亿元;
 
  (四)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不改变在贵州省的纳税义务;
 
  (五)符合贵州省高质量发展要求,对贵州省批零住餐行业发挥较好支撑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企业申请、逐级审核、公示确定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省商务厅牵头,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组织实施,市(州)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商务厅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发布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类型、申报流程,由市(州)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企业申报。
 
  (二)组织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经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书(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母公司(集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5.管理服务3个及以上子公司(分公司)名单(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市州初审。市(州)商务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属地发改、投促、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将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经审核不合格的,需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复核评定。省商务厅根据市(州)商务局推荐意见,组织发改、投促、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实地查验,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审核,择优提出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经审核不合格的,需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认定。拟认定名单经省商务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通过省商务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正式下发认定通知。
 
  第五条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经过正式认定的1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次年及以后可再次申报升级为50亿级、10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5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可在次年申报升级为10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
 
  第六条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类型、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经过正式认定的10亿级、50亿级、10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按照“当年认定、次年兑现”的原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后,经省商务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企业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次年拨付申报企业奖励资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从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列支。奖励标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州)商务局对辖区内的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具有管理、服务职能,并配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向所在地?市(州)商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与资金奖励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四、第五款规定的,将取消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责令其退回资金奖励,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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