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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13号建议的答复

2022-08-23 08:119510
魏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家庭相关食品资讯家庭牧场相关食品资讯牧场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家庭牧场建设用地难问题
 
  我国对家庭牧场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一是传统放牧、散养等方式饲养的家庭牧场,养殖用地无需办理用地手续。二是舍饲圈养的家庭牧场,所涉及的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办理手续。其中,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发展设施养殖的,养殖设施用地采用备案制,无需办理农用地审批,不纳入计划管理。利用耕地从事养殖的,按照《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应经县级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三是家庭牧场中的其他用地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2021年农业农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对家庭牧场其他用地的规划管控、计划指标安排、用地审查报批等具体支持措施进行了明确,家庭牧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可参照实施。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断完善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关于加大对奶牛家庭牧场的金融扶持力度
 
  2002年以来,我国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以及吸纳上述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贴息贷款,支持包括奶牛家庭牧场在内的重点群体创业。2021年共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63亿元,比上年增加66%。同时,积极拓宽家庭牧场金融抵押范围和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破解抵押物不足问题。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继续做好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更好帮助家庭牧场等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问题。
 
  三、关于支持家庭牧场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支持家庭牧场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继续实施中小牧场升级改造项目,支持1255家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升级改造。2022年,启动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1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奶业大县包括家庭牧场在内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发展草畜配套、现代智慧牛场建设,促进奶业三产融合,涵盖了饲草料生产、奶牛养殖、原料奶运输等多环节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多渠道提升家庭牧场设施装备水平,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自我发展能力。
 
  四、关于完善科技创新、培训和服务体系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建立健全包含奶业在内的农业科技创新、培训和服务体系。一是组织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面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全产业链培训。2021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3亿元,培育高素质农民71.7万人,其中畜禽养殖培训占比11%。二是实施“百万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行动计划”,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技术人员等开展学历职业教育,提升高素质农民学历。截止2021年底,累计培训高素质农民5.8万人。三是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员、动物防疫员,进一步壮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队伍。四是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认定4家农业类高校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基地,3家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5家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推动指导建设9家农业类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训力度;推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完善成果转化与服务体系,综合提升家庭牧场生产经营能力。
 
  五、关于完善防疫体系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一是强化动物疫病免疫。2021年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指导地方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对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进行强制免疫。二是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建立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组成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分病种、畜种开展监测,及时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和态势。印发《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三是加快制修订新版《动物防疫法》的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配套规章的修订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各地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及配套规章的宣传贯彻,增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防疫的责任意识,指导各地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开展疫情监测评估,为畜牧业生产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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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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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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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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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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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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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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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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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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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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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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