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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99号建议的答复

2022-08-24 09:466680
刘学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肉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予以合并联合出具电子合格证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生猪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凭证,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体现,是生猪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重要前提。《条例》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供货者生猪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目前,全国16个省份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生猪以外的牛、羊、禽等畜禽屠宰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增设畜禽屠宰一章,从法律层面明确包含检验制度在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基本制度,统一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保障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于合并开具相关合格证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法律依据、证明内容、出具主体均不相同,二者不能合并。
 
  三、关于完善证章标志管理
 
  针对您提及的出具电子合格证事,近年来,山东、河北等地经我部同意开展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试点,在规范企业出证行为、完善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相关省份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试点,探索推进无纸化出证,完善电子合格证查验认可机制,降低企业在合格证印制等方面的运营成本。针对您提出的肉品品质合格标识加施措施以及电子质量追溯等相关建议,我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按照信息可溯、凭据可查、真伪可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证章标志管理,同时指导地方做好其他动物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在发挥证章标志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作用的同时,更大程度为企业提供便利、节约成本。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3371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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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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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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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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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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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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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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