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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390号建议的答复

2022-09-03 08:254630
郭锋等8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业公共服务建设投入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推进农业公共服务建设。一是强化规划引领。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对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做出总体规划。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建成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深入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应用。二是加大项目支持。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实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截至2021年底,累计支持1800个县建设约5.2万个设施,其中,安排1.93亿元支持广东建设601个设施。中央财政设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专项资金,2022年累计安排60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生产托管服务。
 
  二、关于优化农业政策支持小农经济特色化经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持小农户发展特色经营。一是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明确支持保护小农户发展的思路和政策。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就培育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培育高素质农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发展等出台具体措施。二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农村部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截至2022年6月,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2万家;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吸纳就业等多形式带动1700万农户。财政部鼓励各地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和服务中心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指导服务。三是支持小农户创业创新。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训计划,建立返乡创业园3400多家。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70亿元推进以工代赈,带动滞留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农业农村部会同商务部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拓宽农产品电商销售渠道。2021年底,各类涉农电商超过3万家,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2.05万亿元。
 
  三、关于适应消费新形势优化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后,供给总量显著增加,实现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但供求总体仍呈紧平衡,品种品质结构矛盾凸显。近年,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农产品保供,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的重要指示,在全力确保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一是划定发展区域。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截至目前,已完成10.58亿亩划定任务。2022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明确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区域、品种进行规划布局。二是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稻谷、小麦、玉米,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三是引导树立大食物观。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十四五”全国种植业发展规划》等,在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前提下,指导各地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促进各类资源有序开发、永续利用,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动植微于一体的大食物供给体系。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打好种业翻身仗,为粮食安全筑牢政策保障体系。在确保粮食产量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提升乡村多元价值,按照聚焦粮棉油、肉蛋奶、设施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的原则,会同财政部累计安排456.3亿元,建设1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1309个农业产业强镇。
 
  四、关于完善特色农业品牌政策体系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指导服务、强化规范管理,大力推进完善农业品牌体系。一是加强政策指导。2018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指导各地培育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二是强化规范管理。2021年,农业农村部开展农业品牌行业标准建设,制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十三五”农业农村部制修订绿色食品标准85项,编制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243项,有机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7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研究管理机制、专门保护等。三是严格使用监管。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行为列入行政处罚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优化申请、审查、认定和注销等程序。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取得但长期闲置不用的商标,允许利害关系人通过撤销、续展、异议、无效等维护合法权益,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2021年打击恶意注册商标48万件,驳回恶意囤积商标6万件。四是推动共建共享。农业农村部积极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协助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绿色有机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截至2021年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企业2.8万家,产品总数5.9万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发布《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截止2021年,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产品2490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100余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强化政策支持、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将更多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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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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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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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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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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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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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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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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