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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2021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调查结果的通报( 农渔养函〔2022〕74号)

2022-09-23 14:539200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我国重要水生动物相关食品资讯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2021年,我部组织对国家重要水生动物疫病进行了专项监测和调查相关食品资讯调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及调查概况
 
  2021年对鲤春病毒相关食品资讯病毒血症等10种疫病进行了专项监测,对虾相关食品资讯对虾肝肠胞虫病等4种疫病开展了调查。监测及调查范围覆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1935个样品专项监测工作,阳性样品125个,阳性样品检出率为6.5%;完成虾肝肠胞虫病等4种疫病351个样品的调查工作,阳性样品14个,阳性样品检出率为4.0%。2021年阳性样品总检出率比2020年下降了2.4个百分点。
 
  在鱼类疫病中,病毒性神经坏死病的阳性样品检出率最高,达22.5%;在虾类疫病中,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的阳性样品检出率最高,达8.7%。部分疫病的阳性样品检出率较低,例如鲤春病毒血症、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等只检出1个阳性样品。部分疫病的阳性地区分布异常,例如鲤浮肿病的多个原阳性省份均未检出阳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参与省份对2021年专项监测和调查工作高度重视,根据我部有关要求,组织力量对检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进行了有效的后续处理,避免了病原扩散和疫情暴发。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采样工作未能顺利完成,监测点的设置连续性不足,样品采集、运输、检测等工作还不够规范,监测信息的上传还不够及时、准确。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省(区、市)要加强对2022年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完成省级疫病监测计划,提高监测工作的覆盖面和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全面系统应用相关养殖场监测数据。
 
  二是进一步规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各省(区、市)要积极参与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培训直播讲堂,严格按照《〈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开展采样、送样和检测等工作,认真核对监测点信息和采样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系统,对上传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各省(区、市)要组织本辖区实验室积极参与全国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实验室能力验证,提高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确保检测数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2021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调查阴性养殖场名单.docx
  农业农村部渔业相关食品资讯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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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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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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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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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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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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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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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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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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