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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使用管理“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通告

2022-09-29 10:306120
  为了持续规范“海口火山荔枝相关食品资讯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食品资讯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切实保护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海口火山荔枝市场信誉度和知名度,促进我市火山荔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规范使用、管理“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使用对象
 
  “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海口市公共区域品牌,凡从事海口火山荔枝种植、销售、科研、推广等经营活动,产品质量符合“海口火山荔枝”标准,且注册地在海南的种植运销企业、合作社,均可向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商标使用申请。
 
  二、申报使用材料
 
  申请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近两年荔枝产品上市前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单复印件1份;
 
  5、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1份;
 
  6、荔枝种植管理生产记录表1份;
 
  7、从事荔枝营销的申请人需提供产品供销协议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向商标注册人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交,所提交材料要盖章,印章不能覆盖主要信息,以便扫描备案。材料经审核及实地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许可合同备案通过后,颁发商标准用证及授权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三、申报使用年限
 
  “海口火山荔枝”商标初次申请的使用有效期为2年;历年来持续使用该商标、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四、商标使用要求
 
  (一)申请人在获得许可之后,经我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包装物使用,除申请人名称、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商标外,其余均按我局推出的“海口火山荔枝”包装物升级版的统一式样,不得擅自更改或仿冒与标志印刷物类似的图形。此外,要在指定的分拣中心进行分拣打包。
 
  (二)申请使用该商标用于商业类活动的,实行核准制;用于公益类活动的,实行备案制。
 
  (三)做好“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工作是维护市场稳定、保证产业持续发展的大事,意义十分重大。各荔枝种植运销企业、合作社应及早谋划、积极申请,合规合法使用商标,违法必究。
 
  五、商标受理期限
 
  2023年—2026年“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受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1日,逾期不受理。
 
  特此通告。
 
  附件: 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联系人:柯海苗、电话/微信号:13111993833,吴忠敬、电话/微信号:13807677642,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街5号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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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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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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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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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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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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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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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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