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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10-08 16:089720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相关食品资讯生猪调运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规范屠宰相关食品资讯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相关食品资讯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屠宰环节是连着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至关重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监管,严把生猪屠宰检疫关,依法履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落地报告等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查验进场待宰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等内容,严把生猪入场关。生猪屠宰企业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的生猪,不得接受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和未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省外生猪。生猪屠宰企业如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三、严格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检疫管理,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入场屠宰。回收入场屠宰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抽查核实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依法查处。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屠宰企业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检疫屠宰数据信息核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充分利用检疫出证管理系统,定期分析省外生猪调入屠宰场和本省生猪到达屠宰场情况,发现异常信息的,及时通报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各地要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要建立动物检疫出证和生猪屠宰核查机制,了解生猪实际到场情况,逐步建立屠宰企业进场动物数、实际屠宰数、出证动物产品数的关联机制,核查屠宰数、出证产品数是否和进场生猪数相匹配,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进入屠宰环节。按照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接收生猪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承运人、运输车辆车牌号。各地要按月将生猪屠宰企业入场生猪数、屠宰检疫数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生猪屠宰检疫情况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邓国东,020-3728931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检疫所)江正林,020-34291605)
 
  附件: 生猪屠宰检疫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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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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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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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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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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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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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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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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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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