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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2年秋粮收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10-23 09:225450
各区市场监管局、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相关食品资讯价格法》和《粮食流通相关食品资讯粮食流通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条例》,为切实保护本市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粮食收购过程中贸易结算公平及价格行为规范,保障秋粮收购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国家和本市各项粮食购销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本年度秋粮收购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粮食物资储备局要积极做好对粮食收购单位的指导和宣贯,推进联合监管,形成粮食收购、储存、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监管合力,按照“要敞开收购,随时收购,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的收购守则,全面深入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一)坚决打击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重点检查粮食收购单位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坚决纠正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行为。
 
  (三)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坚持“一手粮、一手钱”,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行为。
 
  (四)督促粮食收购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按时报送收购进度,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现象。
 
  (五)严厉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不明码标价、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积极做好排摸梳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粮食物资储备局要健全日常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摸清本市粮食收购单位相关信息,对各收购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于不再开展粮食收购或2022年度未开展粮食收购工作的单位予以关注,及时更新监管台账。组织辖区内粮食收购单位梳理计量器具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自查表》见附件1),全面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现状。
 
  三、督促做好量值溯源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粮食物资储备局在进一步排摸梳理的基础上,督促各粮食收购单位做好明码标价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指导粮食收购单位健全计量器具台账和计量管理制度,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依法定期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及时登录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强制检定。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平台使用操作的宣贯工作,郊区市场监管局要协调所在地计量技术机构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督促粮食收购单位通过检定、校准等方式保证其他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各区市场监管局、粮食物资储备局要及时收集、汇总2022年度秋粮收购监督管理工作信息,于10月30日、11月15日将《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推进情况分别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执法稽查处,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小结。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区秋粮收购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联系人:何佳亮,联系电话:18321234084,联系邮箱:jlhe@scjgj.sh.gov.cn;
 
  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联系人:季辉龙,联系电话:18918213556,联系邮箱:thinker29@163.com;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执法稽查处联系人:潘鼎文,联系电话:18930598707,联系邮箱:shgrain@163.com。
 
  附件:1.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自查表
 
  2.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
 
   166571754016099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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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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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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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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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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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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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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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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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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