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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2〕245号)

2022-10-26 13:18357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
 
  为更好地支持新业态新模式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22〕18号)部署,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新业态新模式食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制定福建省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如下:
 
  一、无人售货商店是指在不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
 
  二、无人售货商店销售食品的范围原则上应为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以下类同),无人售货商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仅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无人售货商店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在运营过程中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做好相关记录的建档保存。
 
  四、无人售货商店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存条件,定期清洁消毒。有销售冷冻冷藏食品的,应安装冷冻冷藏设备温湿度监控及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2.不得销售法律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并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3.食品样品展示区和销售存货区应当采用物理分离。
 
  4.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专区或专柜摆放、销售,并在专区或专柜处设置绿底白字的“XX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标语。保健食品专区(专柜)还应张贴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5.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备案编号、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24小时客服电话、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五、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应设立定期巡检制度,对食品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鼓励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福建省“一品一码”微信公众号及扫码溯源操作流程图,帮助消费者通过福建省“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系统,查询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产品产地、检测报告等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监督。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无人售货商店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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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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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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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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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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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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