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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 号》宣传材料的通知

2022-11-16 10:5167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相关食品资讯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食品资讯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做好水产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相关食品资讯科普宣传,提高规范用药水平,我局会同中国相关食品资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修编完成《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以下简称《明白纸》)宣传材料,现予以发布,代替《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2号》。
 
  与之前版本相比,新版《明白纸》主要有以下修改:一是在《明白纸2022年1号》“水产养殖食用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中删除“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二是在《明白纸2022年1号》中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地西泮等畜禽用兽药在我国均未经审查批准用于水产动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三是在《明白纸2022年2号》抗菌药中新增“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激素类中新增“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中草药中剔除“五味常青颗粒”。四是将《明白纸2022年2号》“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六个不用’”中“一不用禁用药品”和“二不用停用兽药”合并为“一不用禁停用药物”,将“六不用农药”修改为“五不用化学农药”,增加“六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五是在《明白纸2022年2号》增加《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详细说明》的获取二维码。
 
  为方便各地宣传培训工作,《明白纸》宣传材料以海报形式印发(见附件)。海报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制作后,统一寄送至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请各厅(局、委)组织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推广、质检、教学和科研等部门,积极开展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将《明白纸》宣传材料张贴在养殖场(户)墙上,将规范用药理念植入养殖生产者的脑中心中。此外,请各部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微信和抖音等媒体,加大《明白纸》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规范用药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单位如需自行加印宣传海报,请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质量安全处联系。
 
  联系方式: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质量安全处:010-59195496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010-59192996
 
  附件:《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宣传海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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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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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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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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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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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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