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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关于《药食同源及药膳配方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和起草组成员的通知

2022-11-24 16:57576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相关决策及部署,以《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为指南,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10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11月30日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相关食品资讯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邀请《药食同源相关食品资讯药食同源及药膳配方食品 通用要求》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后,经一个多月的标准预研及征求意见工作过程中,得到全国范围内数十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众多专家的大力支持。根据《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及相关专家技术审核,2022年1月19日对《药食同源及药膳配方食品 通用要求》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编号为CI 2022021)正式立项,同时联合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学实验中心、北京中医药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等单位共同参与起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相关食品资讯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使《药食同源及药膳配方食品》系列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保证标准的专业性和实用性,经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编制《药食同源及药膳配方食品 生产加工相关食品资讯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相关食品资讯技术规范》团体标准。为切实做好此团体标准编制宣贯工作,鼓励更多单位切实参加到标准编制宣贯过程中,提高标准编制宣贯工作的开放性、公正性、透明性,提升标准的实用性和影响力,按照我国《标准化法》及国标委相关要求,现公开征集《药食同源及药膳配方食品 生产加工技术规范》标准起草编制与宣贯推广应用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将有利于企业诸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并有可能获得所在省市或科技园区等地方性参与团体标准编制的资金奖励。参编单位可以在标准起草单位中署名,扩大行业影响力,提升行业知名度。作为第三方机构认证或者检验的重要依据,团体标准有助于提高企业及产品的信用和权威,更易获得合作方认可。符合有关国家奖项申报条件的团体标准,可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报名截止时间于2023年5月31日。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1、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2、起草单位应为标准所涉及的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具有行业代表性以及较高的制造和科研水平,重视标准化工作;
 
  3、愿意承担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
 
  4、标准起草人应熟悉行业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并能够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标准制定,成为标准起草组成员,并在标准文本中体现单位名称和起草人姓名(原则上每个单位限定为 1 人);
 
  2、标准升级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修订时,优先享有参与标准的制修订的权利;
 
  3、授予标准起草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企业起草单位铜牌、起草人证书;
 
  4、优先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5、为符合条件参与起草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财政补贴。
 
  三、起草单位、起草人将承担以下义务
 
  1、服从协会组织安排,能够积极参与该标准的启动、调研、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起草相关的各项事宜,按时完成标准起草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2、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客观、科学。

  四、申报要求
 
  《药食同源及药膳配方食品 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组织,请申请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填写《标准起草参编单位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申请表”以邮件形式或邮寄的形式送达起草组秘书处。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严宏
 
  电话:18518318660
 
  邮箱:yh651101@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3F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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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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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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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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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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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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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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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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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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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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