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附件:1.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参考样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25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