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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1201)

2022-12-06 20:493750
  一、2022年8月1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中,涉及常德市太阳山酒业相关食品资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宅酒(白酒相关食品资讯白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8月1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衡阳市珠晖区天和百货经营的湘宅酒(白酒)(标称生产者: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5%vol;生产日期:2020-06-0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标准指标44.0%vol~46.0%vol,实测42.1%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2年9月25日将此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转交至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A2022-01-J774484)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常鼎市监检鉴结〔2022〕0925号],要求其责令整改,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召回计划书并予以实施。
 
  经过调查取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湘宅酒(白酒)系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生产,出厂时进行了检验。经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自查,造成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的原因系酒精度测试仪不精准。当批湘宅酒(白酒)共生产了360瓶;截止案发,上述不合格的湘宅酒(白酒)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4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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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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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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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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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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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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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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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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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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