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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55期)

2021-10-29 00:14900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饮料、乳制品、方便食品、食糖、糕点和食用农产品等7大类食品98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销售的“夏橙”,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玉林市“博白县城东城市场覃小凤”销售的“萝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南宁市“马山县冠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柳州市胜利商贸城内海鲜市场B区59、60、61、62、63、64、65号门面黄文全销售的“车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南宁市水街市场水产行B1007、1008号摊谭顺娟销售的“淡水鲈鱼”,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来宾市燕鸥超市有限公司宏都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河池市“都安潘姐饼糖摊”销售的“沃柑”,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二区149号永前市场鱼排区23号摊位梁鉴新销售的“泥鳅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东鹏商店”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玉州区禹仙食品厂生产的“老坛米线(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标称大化县古瑶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来宾“合山市汇佳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饼(芝麻花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标称贵港市双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凌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市场蔬菜行86号摊谭欢述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8号胜利商贸城内蔬菜B区16、17、21、22号商铺康小龙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玉林“北流市易买得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灵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柳州市柳南区秀团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柳州市古丽冰糖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色值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柳州市古丽冰糖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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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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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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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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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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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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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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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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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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