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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期)

2023-01-16 20:147090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相关食品资讯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相关食品资讯调味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乳制品相关食品资讯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相关食品资讯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豆制品、蜂产品相关食品资讯蜂产品、特殊膳食相关食品资讯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食品资讯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60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相关食品资讯抽样检验合格576批次、不合格2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相关食品资讯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相关食品资讯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相关食品资讯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衢州市柯城欣贝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浙江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温州市龙湾永中永源超市销售的标称杭州爱麦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昂瑞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坊斋免洗雪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陆仁海淡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农贸市场水产交易区3号个体工商户陈孟本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余姚市余姚镇水江淡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余姚市余姚镇水江淡水产摊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天台县坦头镇中心农贸市场范真赞摊位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余姚市侯芳水产品摊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余姚市李超淡水产摊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余姚市赵勤军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菜场内个体工商户孙春安摊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综合市场个体工商户戎宝龙摊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墙里村临时便民市场薛乐磊销售的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浙江省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韦道宝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西门菜场石玉彪蔬菜摊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中心菜市场内象山佳磊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台州市椒江星辉菜场贾接见摊位销售的豇豆,三唑磷、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六)宁波市奉化区章末赞蔬菜店销售的豇豆,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杭州临安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昌化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昌化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温州市瓯海茶山丰富干货店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绍兴市越城区小蔡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农贸市场韩丽颖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龙游县北门综合市场金国强摊位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杭州市滨江区共联农贸市场泽童食品店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菜市场吴丽妹摊位销售的姜,铅(以Pb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104.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30104.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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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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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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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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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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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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