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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食品〔2023〕3号)

2023-01-30 19:216350
各区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健康委,各哨点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条例》和《食源性疾病相关食品资讯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有效落实国家和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要求,加强“十四五”期间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报告机制,高质量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测工作责任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各监测单位要充分认识食源性疾病监测的重要性,食源性疾病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和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是保障市民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制定食源性疾病防治策略的有效依据。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报告意识,提高对食源性异常病例和事件的警惕性,扎实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管理,规范开展监测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业务对接,有序组织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的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和考核。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做好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按要求规范及时审核、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三、抓实任务,发挥哨点监测作用
 
  各级医疗机构要抓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立监测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哨点诊室)、急诊、儿科门诊等重点科室要按照年度监测方案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落实监测任务,杜绝出现全年零报告现象。
 
  各医疗机构对监测发现的病例要按时规范报送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检验结果、生物样本以及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等监测内容;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要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主动性,强化组织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医务人员监测识别能力培训,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病例标本采集率,保证主动监测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四、健全机制,强化工作督导考核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辖区食源性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将监测工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作用落到实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协同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确保工作任务衔接顺畅;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强业务指导,认真查找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日常工作和督导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跟踪督办、整改落实;建立监测情况通报机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是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已纳入本市年度工作考核,我委将定期通报有关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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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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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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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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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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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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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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