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食品相关食品资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住所地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申请后,住所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海关总署推荐境外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境外注册。组织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三、海关总署根据相关国家(地区)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四、企业补正材料、整改或因组织生产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时限内。
五、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是否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的自我评定报告。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2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