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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2023-03-06 20:455120
  《省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关于38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5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3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7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涉及徐州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县振友水产品经营店经营的昂刺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昂刺鱼(淡水鱼),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3973,购进日期:2022-07-21。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丰县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丰县振友水产品经营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养殖户使用兽药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1〕6号)附件2第13项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970元的行政处罚。
 
  二、徐州金如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新沂市新店镇嘉易美超市经营的金丝馓子(糕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金丝馓子(糕点),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6631,生产日期:2021-07-21,规格型号:200g/袋。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金如丝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6箱,共计32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降温措施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新沂市新店镇嘉易美超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7袋,共计3.4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徐州乐一买商贸有限公司通成店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梭子蟹,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1433,购进日期:2022-09-20。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乐一买商贸有限公司通成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5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17.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泉山区陆人行百货超市经营的蛋皮奶昔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蛋皮奶昔面包,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1379,生产日期:2022-07-04。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泉山区陆人行百货超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泉山区鲜盈果蔬超市经营的豆角、香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1:豆角,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60646,购进日期:2022-11-10,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样品名称2:香芹,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60644,购进日期:2022-11-10,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泉山区鲜盈果蔬超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各5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及《徐州市市场监督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7项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6元,罚款646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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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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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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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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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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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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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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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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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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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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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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