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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02)

2023-03-16 20:583540
  国家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萍姐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2-11-23)。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整改,加强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3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销售的、标称由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原味营养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原味营养面(生产日期:2022-09-22)。经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合格。
 
  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验结果异议,申请复检。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异议不认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次有机原味营养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针对此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长效管理。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销售的未出土笋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未出土笋尖(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12-06)。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后: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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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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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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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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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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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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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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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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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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