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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3-03-24 12:315900
各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教育局、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学校相关食品资讯学校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上海教育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有序推进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3〕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把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各方面工作,为广大师生的正常学习生活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辖区学校开学安排,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指导,加强宣传教育、反对餐饮浪费,提升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全心守护,压实落细“两个责任”(已于开学前部署)
 
  各区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等有关要求,依职责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制度机制。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3〕21号)有关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各区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在开学前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加大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而较长时间停止餐食供应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及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隐患。
 
  (二)全程严控,规范加工制作过程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管理,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各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设定招标门槛、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及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单位引进和退出机制。
 
  (三)全覆盖检查,加大监督整改力度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教育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所有学校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卫生、加工场所环境、就餐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原料贮存管理、餐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安全操作过程,加强公正文明执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开展跟踪复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烟、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的规定,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教育局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确需设置的,不宜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各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全力以赴,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并实施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供餐食谱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和营养均衡的原则配置菜品、主食,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发放等环节的减损管理。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文明用餐习惯,践行“光盘行动”;指导学校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
 
  (五)全面普及,提高师生健康素养
 
  各区教育局要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为学校提供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指导,加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创新培训形式,拓宽培训渠道,为学生普及食源性疾病预防和平衡膳食的知识技能。各区教育局要鼓励、指导有条件的学校配备营养指导员,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倡导学生餐食减油、减盐、减糖;鼓励学校创建营养健康食堂,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成分;引导学生养成勤洗手、常喝水、多通风、勤锻炼、注意咳嗽礼仪等良好生活习惯。
 
  (六)全民参与,提升智慧监管效能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持续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提质扩面,加快智慧监管赋能,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家长委员会等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各区有关部门要科学研判、精准施策,不断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增进信息互通,加强工作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多措并举,织密校园食品安全防护网。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要于2023年4月30日(星期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学生集体供餐违法单位一览表》(附件2)分别报送至各自市级主管部门,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
 
  附件:1.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2.学生集体供餐违法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3月16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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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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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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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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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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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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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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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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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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