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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03)

2023-04-04 20:287850
  国家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结果中,涉及四川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酒(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淘宝网在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酒(配制酒)(购进日期:2022-10-17;规格型号:2.5L/瓶;酒精度:10%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7日对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与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配制酒(露酒),合作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自合约到期后,并未与该公司续约。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假冒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假冒异议予以认可。
 
  三、委托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6日对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配制酒为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生产,未受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5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委托生产方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老化,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提升生产过程控制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质量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7对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证明文件,不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二)排查整改
 
  经查,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在购进该次杨梅酒(配制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严格食品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商、生产商资质的审查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票据保存完整,保存每个批次的查验报告。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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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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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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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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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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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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