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6号(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3-05-08 21:31607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相关食品资讯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相关食品资讯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蛋白相关食品资讯蛋白饲料相关食品资讯饲料检疫和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相关食品资讯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在巴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实施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
 
  四、进口商品要求
 
  (一)动物源性原料要求。
 
  1.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
 
  2.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
 
  3.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
 
  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5.来源于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
 
  (二)生产加工要求。
 
  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
 
  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
 
  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三)生产产品要求。
 
  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
 
  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负责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双方议定书要求的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兽医卫生证书的官方印章、卫生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六、包装和标签要求
 
  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密封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对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