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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5-26 22:565930
  为做好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食品资讯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相关食品资讯标签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许可相关食品资讯生产许可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省局组织起草了《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相关食品资讯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1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spc@hebamr.cn。邮件主题请注明 “关于《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获得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前,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省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完整、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般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前,需要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在其产品配方注册后,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报备案机关备案。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第七条(产品配方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前,其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加强产品配方的管理,需要进行注册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在按规定办理后申请备案。
 
  第八条(提交材料)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办理有关事项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三)食品原料名称、质量要求(复合配料要列明各种原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
 
  (四)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列明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
 
  (五)所有规格产品标签样稿以及开始使用时间段;
 
  (六)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九条(接收材料)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工作日内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备案凭证和备案信息)
 
  备案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制作备案凭证,标注备案登记号。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注册证书编号、备案登记号、登记日期,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产品配方、标签等。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标签等有关事项备案登记号的格式为:HBYP+4位年号+2位企业顺序号+4位顺序号,其中HBYP表示河北省行政辖区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备案材料变更)
 
  已经备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生产前变更备案材料,并向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并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标签使用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发生变化的,其生产企业变更备案使用新标签后,不得继续使用旧标签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产品与备案内容一致性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
 
  参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取消备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取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备案: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过程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自动取消备案。
 
  第十六条(公告要求)
 
  备案机关在备案或变更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备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目录。
 
  第十七条(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要求的内容情况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中,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加强对备案内容及涉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监管要求)
 
  备案机关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备案信息及时推送基层监管部门。基层监管部门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备案机关,备案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监管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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