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总第411期)

2023-06-05 19:498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对饼干相关食品资讯饼干、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食品、茶叶相关食品资讯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豆制品、方便食品相关食品资讯方便食品、糕点相关食品资讯糕点、罐头相关食品资讯罐头、酒类相关食品资讯酒类、冷冻饮品相关食品资讯冷冻饮品、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相关食品资讯调味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24大类食品143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调味品6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相关食品资讯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相关食品资讯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相关食品资讯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与标签相关食品资讯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临沭县泰华百货商店销售的白芸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鱼台县蒙伊门市部销售的白条鸡,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东明县范范水果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黄岛区诚信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尖椒,啶虫脒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齐河县果然果业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夏津县鑫红利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莒县亿客生鲜店销售的辣椒,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临沂蒙阴九州商业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有限公司龙廷店销售的长豆角,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蒙阴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廷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曲阜市小英青菜店销售的韭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饼乐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方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东海路店销售的标称为泰安泰山煎饼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泰安泰山煎饼食品有限公司徂徕分公司生产的玉米煎饼(生产日期/批号:2023/3/4,规格型号:260g/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历城区一新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夏津樱花调味食品厂委托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薄盐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批号:2022/9/21,规格型号:200克/袋),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莱山区东润酒店加工的海蜇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平邑县柏林镇福航超市销售的豆腐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嘉露国际(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圣伯斯特级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批号:2021/1/21,规格型号:750ml/瓶,酒精度:12.5%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嘉露国际(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15.xlsx
 
   2.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5.xlsx
 
   3.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15.doc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