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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夏季水产养殖生产的通知(农办渔〔2023〕24 号)

2023-06-20 16:381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 农牧) 、渔业厅( 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夏季是养殖相关食品资讯养殖水生动植物相关食品资讯水生动植物生长的主要季节,又逢干旱、高温、台风、洪涝等极端天气频繁出现,极易对水产养殖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养殖造成不利影响。为保障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切实抓好夏季水产养殖生产工作,进一步夯实全年养殖水产品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品丰收、养殖渔民增收的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水产养殖防灾减灾
 
  地方各级渔业部门要从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产养殖生产防灾减灾工作重要性,保持高度警惕。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联系,密切关注台风、洪水、高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科学分析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结合水产养殖生产实际,部署落实养殖设施检查、维修、加固等各项防灾减灾措施,研究制定高温干旱情况下养殖用水保障预案。要加强灾害发生、危害、损失等情况的监测,及时研究重大灾情应对措施,争取各级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不断强化养殖病害监测防控
 
  夏季气候炎热,水温较高,水环境较为复杂,水产动物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地方各级渔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大宗养殖品种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和预警。要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指导,强化规范用药宣传和监督检查,引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用药。要大力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严格依法检疫,防止病害跨地区传播。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夏季水产养殖技术指引》在部官网公布供各地参考。地方各级渔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技术措施,并指导水产养殖生产者加强饲养管理。
 
  三、稳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地方各级渔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称“大运会”)将于7月28日至8月8日在成都市举行,大运会水产品定点直供企业(基地)所在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和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四、着力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
 
  地方各级渔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快推进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保护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夯实水产品保供基础。要组织做好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带动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要强化执法监管,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和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部署,聚焦养殖证、生产记录及苗种生产、进出口和检疫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水产养殖规范有序生产保驾护航。
 
  有关问题情况,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5919297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农办渔〔2023〕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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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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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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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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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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