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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08)

2023-09-18 13:486230
  国家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结果中,涉及四川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茂南区旺之家食品厂(委托生产:成都让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牙签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1日、5月26日,承检机构分别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抖音平台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浩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2批次标称由茂南区旺之家食品厂(委托生产:成都让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牙签瓜子(1.生产日期:2023-05-0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2.生产日期:2023-05-0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检验,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委托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成都让木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未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注册登记所留电话号码不是该公司相关人员号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2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告送达,通知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截止本通告发布,送达公告未被认领。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诚请协查茂南区旺之家食品厂相关经营涉事情况。8月4日收到回函称,走访调查发现茂南区旺之家食品厂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对该案中止调查。
 
  二、成都盛世鑫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自贡嘉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成都盛世鑫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1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抖音平台在成都盛世鑫禾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自贡嘉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成都盛世鑫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生产日期:2023-05-17;规格型号:1000克/袋)。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2023年6月29日,自贡嘉鸿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检验结果异议,提出报告签发日期时,产品已过期。我局受理处置后,不认可该异议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自贡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自贡嘉鸿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自贡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4元(大写:伍佰肆拾肆圆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椒麻鸡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卤水浓缩导致。自贡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自贡嘉鸿食品有限公司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程序,并针对此情况制定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6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盛世鑫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成都盛世鑫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涉案椒麻鸡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继续按照法规严把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制度,索要相关手续票证,做好记录并按规定保存;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6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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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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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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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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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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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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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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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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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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